12月28日,记者从银川市政府办公厅获悉,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银川市制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获最高1万元奖励。
按照《银川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银川市智慧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统一管理。
《办法》规定,根据环境污染举报案件的性质、内容,将对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违法存在锅炉、炉窑、燃煤茶浴锅炉、燃煤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污染环境的;
2.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灰浆、石灰、石膏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的;
3.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进行露天喷漆(涂)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气体作业的;
4.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和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5.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6.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依法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
7.被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
8.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实施错峰生产或限产停产的;
2.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执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而擅自生产的;
3.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企业有违反环境违法行为的;
4.企业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5.违法将严重污染生产设备转让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的;
6.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的;
7.在水源地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内违法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体及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
8.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
9.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土石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10.在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物的;
11.建筑、市政工程、道路等施工扬尘污染的;
12.销售环保不达标煤炭的;
13.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高排放、冒黑烟车辆进入城市建成区的;
14.焚烧秸秆、枯枝、树叶、杂草、垃圾、沥青、橡胶、塑料和建筑、装修等废弃物的。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1.锅炉、窑炉等设备燃用环保不达标煤炭的;
2.违规建设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造成环境污染的;
3.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
4.利用槽车、暗管、渗坑、渗井或其它方式逃避监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5.非法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破坏林地或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建设的。(记者 倪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