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沈阳12月30日电 (王斯文)本网从沈阳市人社局获悉,2018年1月1日,沈阳市将执行失业保险金新标准。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沈阳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71元调整到1183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24元调整到1345元。
据了解,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61元调整到98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84元调整到11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