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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南宁住房公积金新政 "公转商贷款"明年起全面展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30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昨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下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贴息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区直分中心将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以下简称
原标题:南宁住房公积金新政 "公转商贷款"明年起全面展开

昨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下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贴息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区直分中心将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贷款”)贴息业务,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一律优先办理公转商贷款。

根据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区直分中心全面开展“公转商贷款”贴息业务,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一律优先办理公转商贷款。另外,如缴存职工不符合或不愿意选择办理“公转商贷款”,区直分中心继续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实行轮候发放,放款时间待区直分中心贷款率降至85%以下时根据当时资金流动性情况确定。明年1月1日,以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继续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办理,实行轮候发放。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2月,区直分中心贷款率已经超过了90%,为此实行了贷款轮候制。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缩短放款轮候时间,区直分中心加快了贷款发放速度。截至今年12月20日,贷款率已达92.06%。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区直分中心将开展“公转商贷款”贴息业务,将区直分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转由与区直分中心有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发放商业贷款,职工无需等待轮候放款,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利差由区直分中心逐月补贴,不增加职工负担。

据透露,目前可以开展“公转商贷款”的合作银行为建设银行和广西北部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也将陆续开展此项业务。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购房提示

违规收取“代理费”等要举报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遇到不法开发商在房款之外额外收取了“代理费”“购房优惠服务费”等任何费用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捂盘惜售、暗中加价收费、捆绑搭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昨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购房提示,提醒广大购房者防范购房风险。

据介绍,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应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要重点核实项目内容:一是要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属于核准销售的楼栋范围以内。二是确认售房公司是否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上的公司一致;如果不一致,则需要查看相关的售房委托书。相关商品房预售信息可登录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nnfcj.gov.cn/),或通过销售现场的《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进行查看。

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前,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后再与售房公司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不要支付购房定(订)金等相关费用。对于售房公司的宣传和承诺,如在合同中没有体现的,应与其协商列入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

商品房预售款应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的监管银行及有关信息已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此亦有专门条款作出约定。在交付购房款时,应确认购房款转入账户与专用账户一致。如果账户信息不一致,应予以拒绝并要求售房人予以更正。

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发现商品房项目在销售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如房企进行捂盘惜售、另外收取“指标费”“代理费”等,请及时举报。(记者 凌剑伊)

■温馨提醒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进行商品房销售;捂盘惜售;除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价格外,另行收取咨询费、代理费、团购费、会员费、指标费、差价费等任何费用的,请向市住房局举报(电话:5657829、4856322)。

2.未将销售的商品房明码标价;加价销售;或所签合同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的,请向市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

3.商品房项目广告虚假,违法,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格式合同违法的,请向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

4.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请向市国税局举报(电话:12366)。

5.精装修房屋不符合《南宁市商品住房全装修分级指南》标准的,请向市城乡建委举报(电话:552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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