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一次夜班时将车辆停至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马路边,同时自行将车辆牌照卸下,后因妨碍交通,车辆被交警拖走。交通大队针对张先生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合并罚款400元,扣12分。张先生不认可其属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情形,遂将交通大队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认为交警处罚不当
张先生诉称,法律法规指的是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不悬挂号牌,而本案处罚的机动车是停在路边的,机动车没有行驶,故他认为被告适用条款不当,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中的第二项,即针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决定。
交通大队辩称,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停止与移动共同组成一个连贯的行驶过程和整体,均属于上道路行驶的范畴,其对张先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先生所驾驶的小型轿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马路边,上述停驶路段属于城市道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故交警根据张先生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而对于张先生拆卸车牌是怕丢失的主张,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驾驶人,负有保持其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的责任,其上述主张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其辩解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认为交通大队所作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且程序并无不当。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条文不能机械化理解
本案法官表示,合法有序停车是避免交通拥堵的重要一环,个别机动车驾驶员违法乱停车,同时又存在侥幸心理,因此想出各种诸如“卸车牌”的方法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化和拘泥于文字表面的意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停止”与“行驶”看似意思完全相反的两个词语,放到特殊语境下却不能单纯地割裂开理解。比如上述案件中,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理解为包括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暂时停驶的情形,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停止与移动属于连贯的整体过程,不能机械地将机动车的暂时停驶状态与行驶状态割裂开,因此车辆在道路上暂时停驶的状态下也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