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费率浮动的条件和对应浮动比率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起实施。《办法》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广西将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今后工伤发生率高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会相应提高,反之则降低。该政策的出台,将为全区企业进一步减负,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奖励”,最多可下浮为本行业费率的80%。
根据日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印发的《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为2年。《办法》适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浮动费率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个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通俗一点讲,就是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来核定下两个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分别对应的浮动档次怎样确定? 《办法》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一类行业浮动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浮动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比如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具体见图表)。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参保缴费不满2年;少报、漏报、瞒报单位工资总额或参保职工人数;以及拖欠工伤保险费的,不得下浮工伤保险费率档次。
对用人单位考核是否上下浮动费率时,有两种情形不纳入考核,不计入决定费率浮动的人次或金额。具体为: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记者 史小辉)
■名词解释
●工伤保险支缴率
是指一个费率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考核金额)÷缴费金额×100%
●工伤发生率
是指一个费率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工伤发生率=(认定工伤人次-免于考核人次)÷平均缴费人次×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