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哺乳室
1月4日,记者从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获悉,辽宁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今后,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客流量大的公共场所将建立母婴室。
《实施意见》要求,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次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母婴室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用人单位女职工较多的,应当根据女职工需求,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