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2月1日施行。
近年来,天津市公路建设快速发展,大交通体系基本形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交通运输保障。截至2016年底,全市公路总里程达到16764公里。
“但随着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养护规范标准、管理体制等发生的变化,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表示,加强公路管理是我市积极推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具体举措,新修订《条例》的出台能够更好地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重点解决农村公路发展、穿城公路管理等问题
为解决乡道和村道管理主体、经费保障、建设养护等相关管理制度缺失问题,新修订《条例》增设专章作出特别规定:规范乡道、村道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等实际情况给予财政补贴,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细化了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标准和要求。
为解决“穿城公路”管理问题,新修订《条例》明确规定:“按照城市道路网规划同时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路段,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城市道路管理”,解决了若按公路管理必须拆除城市道路两侧既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等难题。
取消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等6项收费
新修订《条例》取消了国家明文规定应当取消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按照我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要求,对没有法定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共取消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等6项收费,将原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按民事补偿、赔偿等方式依法处理。
明确产权单位对公路沿线管线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解决公路沿线管线井设施因日常维护不到位,导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事故频发等问题,明确了产权单位对公路沿线管线井设施的具体管理维护责任。新修订《条例》还规定:公路养护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需封闭公路中断交通时,除紧急情况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并设置车辆绕行标志。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我市一些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指向不清问题,新修订《条例》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即“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指向清晰、易于识别。”
新修订《条例》还规定,收费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收费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提示并尽快修复。同时规定,如违反此条款,造成车辆严重堵塞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公路服务区应提供24小时连续服务
为了保证高速公路通行车辆和人员接受到良好的服务,新《条例》还对收费公路服务区的规划建设、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等作了规定。收费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与收费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收费公路服务区应当设置停车、临时休息、饮用水供应、公共卫生间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及加油、充电、餐饮等经营性服务设施,提供24小时连续服务。
解决省市交界区域“断头路”“瓶颈路”问题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促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解决目前京津冀三地公路规划、建设进度不一,省市交界区域“断头路”“瓶颈路”较多,影响交通出行等问题,新修订《条例》设立专章对加强区域公路管理协作作出规定,建立“三个制度”“三项机制”。“三个制度”即:一是建立京津冀路网统筹衔接、同图规划制度;二是建立省际公路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制度;三是建立省际交界区域公路养护作业协同计划制度,共同制定交通疏导预案。“三项机制”即:一是建立应急协同机制,对在省际交界区域发生公路突发事件下达路网调度统一指令,共同组织抢修;二是建立治超联防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区域联合执法;三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推进信息化协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