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市残联、民政、财政等9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办法》,明确2020年底,各县(区、市)至少建1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就是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实施办法》要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依法设立在交通较为便利区域,安置5名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和劳动生产项目;工场或车间原则上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具备无障碍设施设备和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置员工休息室、食堂、医务室、康复训练室;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且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签订服务协议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四分之一;需配备具有社会福利、心理等相关学习或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有精神残疾就业对象,应配备精神卫生医师。同时,应为就业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还可享受援企稳岗补贴、无障碍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税收优惠,以及城市建设和水电等公用事业收费优惠。
据了解,达到验收标准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将按照第一年60%、第二年4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安排残疾人就业5人至10人补助5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至20人补助10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20人至30人补助15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30人以上补助20万元。同时,每安置1名残疾人且工作6个月以上,银川市从机构认定次年起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助。(记者 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