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榆林中院在靖边法院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神木“集资大王”刘旭明案,庭审持续了8个小时。检方指控刘旭明集资诈骗金额近15亿元。
刘旭明否认自己心存诈骗之念,并向数十位旁听的受害人鞠躬致歉,承诺自己会继续履行债务,恢复自由后极力弥补。该案未当庭宣判。
检方指控:78名报案人被骗15亿元
刘旭明今年35岁,2012年11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神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当日被上网追逃。2013年3月13日被刑拘。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刘旭明被抓后,警方在当地电视台发布通告,称刘旭明涉嫌集资诈骗案件已进入起诉阶段,“限未报案的受害人务必于2013年6月20日前到神木县公安局专案组报案,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公告发出后,报案的人多了起来,最终达到了78人。
榆林市检察院指控,2011年,刘旭明注册成立神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当年3月,刘旭明以神泰公司的名义与内蒙古长青煤炭公司法人龚长青签订了两份《地质勘查合作勘查投资协议》,约定神泰公司在长青公司拥有的两个探矿权勘查期内的投资比例必须达到整个勘查期内总投资的60%,长青公司以全部已取得勘查成果和探矿权作价投资40%,作为双方的初始投资,并以此计算双方初始投资权益。同年6月,刘旭明再次与龚长青签订了一份《地质勘查合作勘查投资协议情况说明》,约定刘旭明以8700万元的价格将长青公司拥有的两个探矿权买过来。
检方指控,从2011年5月份开始,刘旭明以石驼山煤矿入股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股份,实际收取张某、王某等社会公众78人煤矿入股款共计149539万元。
检方指控,刘旭明从长青公司转让过来的石驼山项目,现仅有探矿权,不具备开采生产条件,也并未出售给他人。刘旭明收取的149539万元入股款仅用于石驼山探矿权项目花费11000余万元,其中包括转让该探矿权花费8700万元。其余款项用于其购买其他煤矿、归还其个人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给其他股民分红和供其个人挥霍,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
检方认为,刘旭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产14953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刘旭明案案卷材料和证据70册,公安机关办案历时五年,检方两次追加起诉。
两次追加起诉的罪名分别为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分别为1600万元、5786万元。
辩护律师:构成非吸罪而非诈骗罪
法庭上,刘旭明否认了检方的三个罪名指控,称自己无罪。刘旭明的辩护律师、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廉高波的辩护意见是,刘旭明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是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对检方指控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廉高波均作了无罪辩护。
廉高波辩护称,刘旭明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其经营的项目真实合法,均为回报潜力大的矿产资源,也没有挥霍行为。此外,本案78名报案人中有60人书面表达谅解刘旭明。“民间自古有人不死债不灭的说法,只要早点恢复自由,他仍然会去努力偿还弥补投资人的损失,这也是神木乃至榆林审理类似集资案件的经验,惩处不是目的,如何确保受害人权益,是应该考虑的方向,与其让刘旭明牢底坐穿,不如让其尽早恢复自由。”廉高波希望法院对刘旭明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