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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兰州市“打包”修改7部地方性法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10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连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增加了对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的内容;对《条例》中缺失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2补充完善了连城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原标题:我市“打包”修改7部地方性法规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连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增加了对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的内容;对《条例》中缺失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2补充完善了连城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管理的职责。法律责任部分根据保护区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及上位法规定细化补充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3取消了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关于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文化、休闲、服务等养林企业和教学、科研实验示范基地以及绿化承包者开发项目的审批权限。

4《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拟删除有关缴纳绿化费内容。

5根据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执法实际,取消了“责令改正”,修改为发现违法行为,直接警告并处罚。

6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由原来的一律禁止,修改为有条件地限制。

7根据国家相关部委规定的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相应删除了《办法》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规定。

【本报讯】1月9日下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修改〈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福寿介绍,这次修改采取一揽子方式“打包”修改,7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4部,其他3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连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据介绍,《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国家对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新规定,对其中表述不准确的内容作了相应修改,如将“核心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增加了对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的内容;对《条例》中缺失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同时,结合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实际,补充完善了保护区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管理的职责。法律责任部分根据保护区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及上位法规定细化补充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针对《条例》与上位法存在的不一致问题进行了修改。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方面,取消了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关于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文化、休闲、服务等养林企业和教学、科研实验示范基地以及绿化承包者开发项目的审批权限,并按照上位法规定,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权。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拟删除有关缴纳绿化费内容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的修改,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删除有关缴纳绿化费的内容,增加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修改,增加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会审,以及对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删除了《办法》关于依申请可以占用城市绿地的规定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费的相关规定。法律责任部分,鉴于《办法》制定施行将近30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绿化管护的人工费和苗木费价格的大幅度增长,并参考兄弟城市的处罚标准,适当提高了处罚额度。

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将直接警告并处罚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也根据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执法实际,借鉴外地经验,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责令改正”这一不利于实际执法、影响法规权威性的缓冲性的行政处罚,修改为发现违法行为,直接警告并处罚,即对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个人,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这样规定既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规定,便于操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力度,同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处罚设置,也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

有条件地限制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将其中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由原来的一律禁止,修改为有条件地限制,对于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可以适当放开。

《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对其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环评验收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根据国家相关部委规定的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相应删除了《办法》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规定。由于我市的黄标车改造、淘汰工作于2017年底全部结束,相应删除了《办法》关于黄标车禁行的规定。对与之对应的罚则部分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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