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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综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12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2017年,全省优良天数比例同比提高18.1个百分点,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取消调整省政府行政职权315项,投资项目审批协同代办主动帮办,营商环境越来越优;物业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县级
原标题:立良法 促发展 保善治

2017年,全省优良天数比例同比提高18.1个百分点,生态环境越来越好; 取消调整省政府行政职权315项,投资项目审批协同代办主动帮办,营商环境越来越优;物业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群众生活更有保障……

新时代的辽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背后,彰显出法治的力量。

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立法。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坚强领导下,坚持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切实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共制定、修改和废止省本级地方性法规139件,立法工作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显现。

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省人大常委会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认真实施立法法,重要立法项目、重大立法问题均提前向省委汇报,认真贯彻执行省委提出的立改废释意见。(上接第一版)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稳妥把握立法项目调整,规划内立法项目基本完成。

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省人大常委会6次全面清理与改革决策不符法规,集中清理修改80件、废止5件。营商环境建设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的必然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结合省情实际,在2016年当年没有将优化营商环境列入立法计划的情况下,积极作为,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在展开立法调研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省十二届人大三十次会议一审通过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东北地区首部规范营商环境建设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为推进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省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了节约能源条例、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规。此外,及时修改了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保了国家全面放开二孩的重大生育政策调整在我省顺利实施。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地方立法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把经济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心。制定或修改自主创新、专利、旅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推进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力的经济发展新方式;制定或修改公路、高速公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法规,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修改电信管理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加大对电信和电力设施的监管和保护;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安全生产、渔业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反走私综合治理……每一部法规的制定或修改,都对经济社会在法治轨道上良好运行起到了保障作用。

在立法中,省人大常委会注意解决地方特有问题、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比如,我省第一部专门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台,成为全国第一部涵盖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和汽车租赁的地方性立法,为我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法为民,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遵循。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回应社会关切,突出民生领域立法。从学前教育、城市供热、物业管理、养犬管理到食品安全、动物防疫、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残疾人保障、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一部部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围绕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无不体现出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注重通过环境保护立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法规体系,相继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水土保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矿产资源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法规,实现环保类地方性法规整体提质升级,织密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护网”。

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积极性,是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途径。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拓展民主立法渠道,坚持开门立法,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探索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新途径。坚持分期分批邀请基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基层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负责同志和有关工作人员,列席参加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各类立法调研、论证等活动,使他们能够真正参与其中,体会立法、理解立法、服务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法制统一,严格遵守法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确保地方立法的合法性。五年中,依法赋予9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加强和改进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县单行条例审查批准工作。创新备案审查机制,实现对规范性文件初审全覆盖。全省14个设区的市全部获得地方立法权,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权在各市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了各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省人大常委会必将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下,坚持立法为民,立管用之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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