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在东海燃烧整整9天后,载油13万吨的巴拿马籍“桑吉”油轮沉没,海面出现数平方公里油污带,事故涉及的海洋生态损害和对近海渔场造成的损失,成为关注焦点。
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开始实施,对诉讼管辖、索赔主体、诉讼形式、损失赔偿范围和损失认定等作出明确司法解释。专家认为,这一重大规定的出台,有望破解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难题。
入海口海域污染不容忽视
2016年《江苏省海洋环境公报》显示,我省管辖海域水质下降,陆源排污进海,入海口海域污染不容忽视。监测表明,由于陆源排污入海严重,我省17条主要入海河流均劣于地表水环境Ⅲ类水质标准,14个入海排污口未达标,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污染严重,影响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一些海湾地区海水养殖排放的污染物,使近岸海域生态、水质堪忧。
今年元旦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集中管辖全省海域及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被视为我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破局的重大举措。
灌河为天然潮汐河道,位于江苏北部沿海中北段、海州湾南缘,流经淮安、盐城、连云港三市,与京杭大运河连接,每年有约100亿立方米的淡水经灌河下泄入海。此前,灌河口的海洋污染多次被媒体曝光。
在巡回法庭机构正式设立前,根据跨流域、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审理需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法庭将加挂连云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承担上述案件审理工作。法庭负责人蒯舒法官认为,巡回法庭将打破地方保护,推进我省海域及灌河流域内生态环境整体治理,实现生态系统内司法保护尺度的统一。
索赔更具备可操作性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指违规用海造成的生态破坏和海洋污染事故,对造成的损害做出赔偿,包括海上溢油污染、违法围填海、海洋倾废、违规海上施工等。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无论是谁,只要在海域造成海洋生态损害,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应有的代价,但执行起来十分困难。省海洋与渔业局法规处王均柏解释说:“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内容较为原则、笼统,海洋生态损害规定难操作,民事赔偿也面临诸多法律问题。”
专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规定,让海洋生态赔偿真正具备可操作性。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不可回避的是责任人到底损害了什么、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只有可以提起索赔的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法理和保障性条款,包括此前如何界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海洋生态损害”的区别,都给司法部门带来难题。
在最高法上述规定出台前,海洋损害赔偿仅有海上溢油事故赔偿,海洋排污等的赔偿十分鲜见。省海洋渔业指挥部海监处处长陆小辉认为,最高法《规定》明确由海洋主管部门作为索赔主体。在过去的执法实践中,行政管理和处罚,是对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处罚,而这次的司法解释,则更多着眼于民事、公益诉讼。《规定》还明确适用范围、诉讼管辖、损失认定标准等,更加细化,操作性增强。
破坏海洋生态违法成本增大
《规定》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包括:预防措施费用,即为减轻、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的费用;恢复费用,即恢复受损害海洋资源与生态功能费用;恢复期间损失,即受损害的海洋恢复前的海洋自然资源损失等费用,以及调查评估损害风险与实际损害发生的费用。有关人士分析认为,侵害海洋环境,无论违法的是渔民,还是陆源地的个人或企业,损害后追偿评估数额相当大,远超行政处罚,破坏海洋生态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
《规定》同时明确,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将作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诉讼主体原告,一旦立案,案件开庭、诉讼等将全程走司法程序,相较其他案件,海洋生态损害社会关注度更高。
“压力很大。”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夏前宝表示,最高法司法规定的出台和我省巡回法庭的设立,体现政府保护海洋环境的决心,通过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维护法律尊严,对受损海洋生态修复,也有利于维护渔民在内的沿海群众的长远利益,同时也警示海洋开发者和管理者,必须提高环保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我省海洋部门正在抓典型案例,对我省海洋生态造成损害的,主管部门“该起诉就起诉,该索赔就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