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满足车位(库)购置业主对车位(库)的合理需求,使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库)得到公平、合理地配置和使用,该局下发通知,要求住宅小区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
住宅小区:一套房,只能买1个车位
按照规定,住宅小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非住宅项目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将车位(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配置和销售实时情况。开发企业应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销售车位。也就是说,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住宅,只能购买一个车位;非住宅类项目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购买一个车位,需增购的按规划配比增购。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后如需退房,其购买的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车位应一并退出并解除买卖合同;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车位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转让给本项目业主。
非住宅:未售车位可整体转让
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但要注意“一套房屋业主最多可购买2个车位;但不得同时购买2个车位,第二个车位应履行增购程序”。
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后,可整体转让配建车位(库),受让方应为从事车位(库)运营管理的企业,且必须遵守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对象、增购数量等相关规定。
需要提醒各位小区业主的是,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车位(库),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车位(库)。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销售的车位(库),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权登记。该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参照执行。(任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