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距宾县刘某某44岁生日还有8天。然而,因为本月10日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刘某某的生日只能在铁窗中度过。道外区法院昨天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这是今年以来我市在最短时间内审结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
法庭上,面对公诉人的提问,刘某某回忆说,1月10日,他和4个朋友在泰山北路上的一家饭店吃饭。席间,他喝了二两半白酒后又喝了两瓶啤酒,因为感觉到醉意,就打算在饭店附近找个宾馆入住。没想到,他拉着一行人没开出多远,就被夜查的民警当场抓获。
1月12日,道外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道外区法院对刘某某提起公诉。道外区法院于当日立案后,认为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可实行独任审判,并于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道外区检察院公诉人称,2018年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GSU313菲亚特牌轿车,在道外区泰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7.7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惩处。庭审期间,面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表示没有任何异议。
道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庭审法官:依法快处快审快判 震慑酒驾行为
审理此案的道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陈丰彦说,近期,道外区法院将依法打击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工作重点,尤其对酒驾醉驾行为,要求在刑拘期内做到快审快判。这起案件从10日发案到17日判决,只用了8天时间,平时办理此类案件通常要20天左右。希望通过公检法部门联合整治,形成震慑、警示的作用。(张宇 梁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