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和深圳市分局分别发布实施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18]1号)和《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深外管[2018]1号)(两个文件简称2018版《实施细则》)。2018版《实施细则》是在原粤汇发〔2015〕167号文和深外管[2015]69号文(简称2015版《实施细则》)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对区内主体义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并创新性地对外汇NRA账户结汇规则作出详细规定。2018版《实施细则》的发布,是2018年外汇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自贸区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细化完善自贸区外汇改革试点使其标准化、规范化、可操作性,促进自贸区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018版《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的最新政策导向,在2015版《实施细则》基础上进行了政策创新与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进一步明确了区内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方面,新增了“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面,对区内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作出了以下调整:一是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以以外币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的外币可以办理结汇。二是进一步明确承租人需提交的资料。三是进一步明确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应划入的账户类型。
在外汇市场方面,创新性新增“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并出台了《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对外汇NRA账户结汇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参与主体方面进行了调整,规定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可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管理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
在外汇业务监管方面,一是明确规定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二是加大了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区内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2018年版《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