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8年,江苏医保药品目录迎来新一轮调整。1月22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2018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至1月25日。据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的乙类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不调整,在《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基础上,江苏拟调增乙类药品292个。调入的仅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和民族药不受调整品种总数的限制。
拟调增的292个乙类药品怎么选?方案中列出了备选范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和《江苏省基本药物增补药物目录(2015年版)》等不在《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范围内的药品;2017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且被各地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省对口援建地区以及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要求推荐调入的药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中建议调入的药品等。
同时,明确了调入药品的原则,重点考虑临床价值高的创新药、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妇儿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等特殊用药等。优先选择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此外,也有一些药品要从目录里调出来。比如,目录内原有的药品,如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应予调出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测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不适合地区疾病用药习惯的药品;价格昂贵且疗效不确切的药品;临床滥用占用医保基金大的产品;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经相应评审程序后可以被调出目录。
方案中还特别强调了不予调入的药品。包括:营养滋补药、美容减肥药、解酒药、性功能增强药、治疗不育症等类别;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与原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调整时删除《国家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的药品;国家谈判未成功的药品等。(项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