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广西近日印发《广西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试点单位启动广西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可自主确定高层次人才工资水平和工资分配形式。
薪酬不低于全国同类人员平均水平
《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和对象为在广西大学和广西科学院工作并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试点时间为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
《方案》赋予试点单位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允许试点单位通过提高工资收入、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自主确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水平,使高层次人才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试点单位可按不低于全国同类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薪酬水平。
工资分配形式灵活,可自主确定
同时,试点单位聘用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协议工资。试点单位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在聘用期内的岗位职责、目标要求、通过双方协商,以协议形式确定收入水平。试点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工资合同,期限一般1至3年。
项目工资。试点单位因重大技术项目、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特定工作,使用高层次人才,可根据项目工作量和预期收益等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在项目完成期间的收入及相应待遇,劳动报酬在相应经费中列支,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放。
年薪制。试点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完成工作任务适宜以年度作为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情况,确定其收入水平。年薪可包括基本年薪、效益年薪(绩效年薪)、特别奖励(任期激励收入)等部分。
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单独核定、台账管理,列入试点单位成本支出项目,不列入、不占用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高层次人才兼职或创业报酬有保障
为体现高层次人才的价值,为社会多作贡献,《方案》明确,高层次人才经试点单位同意,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的,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的,以及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的,除与单位另有约定外,收入由本人支配。担任领导职务的高层次人才兼职及取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方案》还明确了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政策。(记者 史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