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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合肥拟放开民办教育收费定价 一经备案两年内不得调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05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民办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电话等长期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入学时的学费标准在读期间不得提高。记者4日从合肥市物价局获悉,该市《关于

民办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电话等长期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入学时的学费标准在读期间不得提高。记者4日从合肥市物价局获悉,该市《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在公示征求意见和建议。

收费价格一经备案两年内不得调整

据公示的《通知》,合肥市民办教育将改革收费管理,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具体来说,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实行分类收费政策,放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定价;放开民办国际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定价,在发布当年招生简章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试点民办普通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办学特色、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在发布当年招生简章前报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一经备案,两年之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简化暂未列入试点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收费定价程序,逐步引导学校适应市场化进程。

新办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试行价格,试行期两年。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办学条件和质量、参考周边同类价格水平,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审核后执行。试行期满后,继续执行原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试行期社会反映意见等情况确定。民办学校(含试行期满)申请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定价程序组织实施。

探索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法人为政府委派的民办学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学生因故退转学,学校要据实退费

此外,合肥市还强化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要求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将收费项目、标准等、举报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长期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调整收费政策时,收费公示要及时进行更新。

另外,合肥要求民办学校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严禁民办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等。

在学生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退费制度方面,合肥市规定民办学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并细化了执行标准。其中,按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按其他方式收费的,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1/5的,退还1/5学费、住宿费,不足总学习期1/5的不计退费。

据了解,该《通知》将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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