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近日,省人社厅印发《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据悉,《实施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主要方式,一般为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设置创新型岗位、设置流动岗位等7种主要形式。同时,对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明确了相关要求,即 :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通过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我省支持和鼓励从事科研创新活动的单位主要是指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创新活动的事业单位,人员是指上述单位从事科研创新活动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人员,被事业单位任命或派遣到企业任职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不能列入或限制性列入。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规定离岗创业的企业,应当是省内企业或在青创办企业。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适用范围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为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实施意见》明确,离岗创业人员可享受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