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7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诉解释》)明确,在“民告官”案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中国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能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又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同时也能有效促进其依法行政。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江必新表示,“新法当中新制度新规定较多,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明确和细化。”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江必新指出,“很多行政机关因为法治意识不是很强,或者出于工作确实很忙、认为出庭当被告丢面子等原因,往往委托律师或一般的工作人员出庭,存在所谓的‘告官不见官’。”
《行诉解释》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2015年4月,最高法曾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提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而本次《行诉解释》则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增加了“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诉解释》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根据这个解释,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政府作出的,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同时,《行诉解释》还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情况。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行诉解释》还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即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