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记者从南宁市发改委获悉,近日,该市发布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出台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目前,该市公交公司、超大公司、南宁供电局等企业已建成一定规模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并对外提供充电服务。根据通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时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为0.7元/千瓦时,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可自行下浮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该收费标准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通知要求,各充电经营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纯电动车型百公里耗电量约为15千瓦时,按充电服务费0.7元/千瓦时、电费0.8175元/千瓦时计算,每百公里使用成本为22.76元,不到燃油成本的50%。(记者邓盛龙 通讯员梁妮)
来源:广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