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记者从省安监局获悉,《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结合辽宁实际,在明确组织架构、充实安全领导力量、建立制度、明晰职责、强化保障、解决待遇等方面提出许多创新性举措。
确定安委会“双主任”架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安委会主任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加强各级安委办领导力量,省安委办增加1名副局(厅)级专职副主任。
明确了安全监管的具体部门。逐一明确了32个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有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党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4类部门的各自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针对安全监管存在盲区等问题,《意见》提出在全省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逐一明确并落实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专业监管部门,合理划分市县乡三级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监管无缝隙、全覆盖。
《意见》 提出,大型企业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领导层增设安全总监,全面推行安全承诺公告、员工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卡制度,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支持高危行业企业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风险津贴。同时,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理服务机制,引导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开停车、检维修、试生产、拆除、动火等高危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及监护。
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政绩和选拔的重要依据。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部门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关键性指标的刚性约束;将监管执法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足额保障监管执法部门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业务装备经费、运行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