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河南 » 正文

全球报道:想获经适房完全产权 需缴10%~40%差价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23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  经适房上市第一步,补差价。如何补差价?在你放假期间,郑州市已经发布新规。  规定  经适房未取得完全产权  申请人和配偶不能再购房  郑州市从1995年开始推行经适房政策,2013年元旦起停止受理

经适房上市第一步,补差价。如何补差价?在你放假期间,郑州市已经发布新规。

规定

经适房未取得完全产权

申请人和配偶不能再购房

郑州市从1995年开始推行经适房政策,2013年元旦起停止受理经适房申请。自此,走过18年历程的郑州市经适房选择了“低调”退出。

在此期间,郑州市出台多项政策,来不断规范经适房通过“补差”进而上市交易的问题。

2月14日,郑州市发布了《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

其中明确,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市内五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和郑州高新区。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外,在经适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符合限购政策的条件下,可以购买其他房屋。

也就是说未取得经适房完全产权,申请人和配偶不能再购房,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则不受影响。

解读

经适房补差价有四标准

10%差价款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是郑州经适房发展史中标志性的文件。

《通知》提到,在郑州市政府第146号令之前按政策申请的经适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20%差价款

《通知》提到,按照郑州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申请的经适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0%差价款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请的经适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40%差价款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适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40%缴纳差价款。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