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月24日,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就此次修改进行了解读,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取消了对本省农业户籍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限制,修改了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等内容。
据介绍,《实施细则》取消了对本省农业户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限制。国家已正式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为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实施细则》取消对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限制,明确具有本省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此次修改,还调整了省属部分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属地化经办。《实施细则》明确,驻海口地区的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他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所在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此外,《实施细则》还修改了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新修改的《实施细则》明确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为:退休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实施细则》删除了退休前从事企业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年满50周岁,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相关规定。
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在完善离退休人员办理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手续方面做出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开展离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对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手续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离退休人员补办认证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正常发放。另外,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社区认证、入户认证、手机APP认证、互联网认证等多种形式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便捷的认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