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2017年我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由2012年的12761所增加到19277所,增幅达51%;在校生总数由421万人增加到617万人,增幅达46.5%。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已累计吸引460亿元社会资本,民办教育的发展活力持续增强。为促进民办教育更好更快地发展,我省近日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支持。
《意见》提出,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各级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在完善扶持制度方面,我省将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通过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形成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对民间资金捐资助学或者办学的,可以按照捐赠额的一定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予以支持;对民间资金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可给予所办学校一定的资金奖励和人才支持。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发展教育,省财政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市、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专门安排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我省将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我省还将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以及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民办学校用地。
《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本科院校申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