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不重复参加宪法宣誓。
《办法》指出,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副厅级以上干部;省政府组成部门除正职之外的其他副厅级以上干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省属各高校、省属各科研院所的副厅级以上干部等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主持。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按规定摆放宪法宣誓制式法器。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省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进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不重复参加宪法宣誓。
省政府各部门、机构、单位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机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机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具体组织。省政府各部门、机构、单位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机构、单位分别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