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消防刑事案件,案件被告李某某因个人行为致被害人万某死亡,李某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这是近年来全省不多见的一起因失火罪被判刑的案件。
案件发生于2016年11月17日凌晨3时许,地点在南昌县保集御河湾某一层住房改造成的托儿所内。2016年3月,该套房屋的租客刘某某将房屋改造为一家托教中心,并雇请20岁的被告人李某某和19岁的被害人万某为托儿所老师。此后,李某某和万某白天在屋内教学,晚上便居住在其中一间房内。监控记录显示,2016年11月16日22时08分,李某某提了一桶水进入北卧室。据其供述,当时她是为了洗头,在北卧室里把“热得快”放在水桶内烧水,但返回卧室后的她却忘了烧水的事。次日3时许,“热得快”把桶中的水全部烧干后,将周边可燃物点燃,致使屋内发生火灾。起火后,万某进入北卧室,被严重烧伤,后因伤势过重死亡。
南昌县公安消防大队涂参谋负责此案的调查取证。他告诉记者,租客刘某某证实,她租用房间后,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房间进行了装修改造。南昌县消防大队认定,李某某在出租房改造成的托教中心内使用“热得快”不当,从而引发火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实万某是否在逃离火灾现场后又返回火场,李某某使用电器设备时疏忽大意,引致火灾,导致万某死亡,李某某应对万某的死亡承担失火罪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和受害人都是花季少女,最终因一个疏忽,酿成大祸。“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警示市民要时刻注意防火,一旦导致严重后果,就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火灾调查处处长陈琨提醒,群众注意夜间用电用气安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记者卞晔 实习生 邹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