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棚改欲让“钉子户”成过去式 拟规定可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
3月2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通告。
意见稿对棚改的适用范围、项目安置补偿标准、项目实施模式、房屋征收、项目用地出让等问题都做出了规定。
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棚改不仅是解决住宅老旧的问题,也是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房、租赁住房等这一轮房地产改革结构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
业主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
此前,深圳提出了“各区政府主导+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棚改实施模式。具体而言,棚改工作由各区政府主导,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也可以参与。棚改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上述意见稿指出,棚户区改造对象以老旧住宅区为主,其中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且满足“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这三个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而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批准后可以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其中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意见稿还指出,且各区政府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计收。
关于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意见稿指出,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辖区内老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产权调换标准。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辖区内老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产权调换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对“钉子户”也有强制规定,即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区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政府解读文件中表示,此举是为了避免出现因个别业主提出不合理要求而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部分住房产权人不明确,导致项目难以顺利改造,进而损害大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意见稿明确在此情形下,区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在宋丁看来,棚改政策放开,特别是针对“钉子户”的强制执行,这样一来,今年深圳的棚改效率会大大提高。棚改是国家近来紧抓的方向之一,棚改主要是满足最基本、最底层的刚需住房需求,带有政策导向性,也是国家宏观政策方面对刚需住房的落实,不过棚改各地执行不一,所以政府需加大力度落实,包括土地供应、投资等合理地扩大化发展。
棚改与城市更新有所不同
业内人士认为,政府主导的棚改与市场化的城市更新并不存在冲突。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政府主导—国企实施—公共住房”的模式与“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城市更新模式有很大的不同。
政府解读文件指出,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是相互独立的政策体系。首先政策适用范围不同,棚户区改造政策主要适用于老旧住宅区;而城市更新政策改造的范围更广,包括旧住宅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和旧屋村等。而且补偿奖励标准不同。城市更新的补偿标准由项目实施主体与业主进行协商,并通过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予以约定。
另外,项目实施模式不同,城市更新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改造方式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所建住宅除搬迁安置住房和按比例配建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外,全部用作商品性质住房。
戴德梁行华南及华西区研究部董事张晓端认为,棚改跟城市更新不同,从安全使用的角度来说,棚改多涉及安全隐患,相比城市更新更迫切,通过加快推进棚改,可有效地推进存量土地发展租赁住房、政策性住房,而城市更新涉及房企、业主等利益,但不会有过多的安全隐患。而且从民生角度看,政府、国企牵头棚改,公信力更强,现在深圳的意见稿出台后棚改的速度会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