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停车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小区业主共有停车泊位收费如果要调整,需要有半数业主同意。
逃缴停车费可处1000元罚款
《条例》明确提出,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者区域内按照规定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如果机动车违停,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拖移车辆。
同时规定,停车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非电动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鼓励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
《条例》规定,北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
《条例》提出,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新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停车泊位。
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同时,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小区停车调价需经半数业主同意
停车收费方面,《条例》指出,北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停车设施提供方,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条例》同时规定,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停车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受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
《条例》同时规定,居住小区业主共有停车泊位收费如果要调整,需要有半数业主同意。《条例》第二十九条表述为“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于10万元罚款”。
停车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条例》还规定,本市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要求,制定停车信用机制的具体办法。
北京晨报记者 邹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