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市民网购食品后,发现标注的厂家已经停产且超出许可证范围,将销售商起诉至法院要求10倍赔偿。一审法院以该市民涉及此类诉讼案件数量较多,不能被界定为普通消费者,推定购买目的系要求赔偿牟利而非生活消费等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3月26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销售商退还货款并赔偿10倍货款。
网购食品发现厂家已停产
2016年12月31日,合肥市民张兵(化名)在天猫商城“果沃旗舰店”处购买了炒货组合等产品,总计价款为1421元。生产企业是新疆润森工贸有限公司,销售商为新疆天域公司。
2017年4月12日,张兵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称新疆润森工贸有限公司无证生产油炸型产品,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新疆润森工贸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原料库及成品库无原料及成品。
在协商未果后,张兵将新疆天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1421元,并赔偿14210元。
一审认为其不能被界定为普通消费者
一审法院认为,张兵购买新疆天域公司的食品,未提供证据证明食用后对身体造成的损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所购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张兵的购买行为,从他过往的维权方式及涉诉案件数量上看,都不能被界定为普通的消费者,可以推定张兵的购买目的系要求赔偿牟利而非生活消费。
法院对张兵要求新疆天域公司赔偿他购买价款10倍金额的主张,不宜支持。因张兵未与新疆天域公司达成退货协议并实际退还货物,对他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兵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获10倍货款赔偿
对于一审判决,张兵提出上诉。他认为,在购买后才发现产品有问题,第一时间向食药监管部门举报,在得知商家拒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才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赔偿,而非提前知晓产品有问题才购买大量产品。只要消费者购买了不安全食品,即可主张10倍赔偿。
二审法院合肥市中院认为,涉案产品标注的生产厂商不真实,且标注的生产厂家也不具有生产油炸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因此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新疆天域公司向张兵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相关规定,新疆天域公司除向张兵退还货款外,还应按货款的10倍支付张兵赔偿金。最终,合肥市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新疆天域公司退还张兵货款1421元,并赔偿张兵10倍货款14210元。(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