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确保转移接续顺畅,近日,省人社厅制定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年金转续政策。
据悉,《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指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指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县级(含)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转移。
据悉,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按照《规程》,参保人员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通过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人员增减业务模块办理。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或在不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参保人员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职业年金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时,在转移职业年金关系时一同转移职业年金基金。
参保人员转移职业年金关系时,遇有需要记实、补记、划入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等情形的,按规定记实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后再办理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