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报道:衡水百日处罚“车不让人”1.8万起

   2018-04-13 燕赵都市报2170
核心提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发布消息,截至4月10日,全市百日共抓拍“车不让人”交通违法行为1.8万起。自去年12月1日起,衡水支队在

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发布消息,截至4月10日,全市百日共抓拍“车不让人”交通违法行为1.8万起。

自去年12月1日起,衡水支队在主城区设置“车让人”道路指示标志268处,并在永兴路萧何广场、人民路宜居家园、人民路与京衡南大街交叉口、胜利路与中华南大街交叉口等4个点位,利用电子监控系统自动抓拍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据统计,截至4月10日,4个点位百日抓拍“车不让人”交通违法行为18068例,车不让人交通违法行为数量保持高位。支队负责民警介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记3分,罚款200元”的规定,被抓拍车辆违法行为确认后将面临扣分、罚款处罚。

警方特别提醒机动车驾驶人,行经人行横道时,一定要减速慢行,有三种情形需要按正确方法处置,以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第一种情况是,行人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分离线外侧等待,未进入机动车道时,机动车要减速行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如果行人已经越过机动车道的分割线,机动车应该停车让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第二种情况是,当行人穿过右侧道路中间,未进入机动车左侧的机动车道。如果道路中央采用绿化带隔离,行人在道路中央驻足区等待时,机动车应该减速行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如果道路中央是中心线,机动车应该停车让行。第三种情况是,行人闯红灯,进入机动车车道,机动车一样要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对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罚款50元、记3分。

衡水交警同时特别提示,非机动车和行人过马路时,要严格遵守信号灯指示通行,并注意观察路况,尽快通过人行横道,切忌低头看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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