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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6月1日起无人机 不能“随意卖随便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8  来源:燕赵都市报
核心提示: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记者了解到,此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填补经营市场空白

“无人机并非玩具。”有关民航管理局专家表示,“如果无人机的经营、使用没有规范管理,随意卖随便飞,不分区域、不分场合地光顾机场等空域,将给航班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对于军事基地等特定保密区域,也会形成安全隐患。”

同时,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市场需求旺盛,在农业、电力、测绘、安防等领域的应用也日益成熟。据预测,2017-2021年,中国行业级无人驾驶航空器市场规模,将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

此次《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填补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缺乏相关规定的空白。今后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将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取得经营许可需具备“四要素”

《办法》明确规定,今后民航局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办法,而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则暂不适用。

申请流程简化实现全程无纸化

记者了解到,新发布的《办法》在放宽准入条件的同时,还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申报程序也进行了简化。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小、散、多的特点,民航局专门开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可以实现经营许可证的在线申请、在线受理、在线审核、在线颁证。许可部门在20日内完成审查后,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下载并打印“电子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原因。申请人和管理部门全程背靠背、无纸化。

针对此次发布的新规,有业内专家分析认为,这对从事航拍的用户来说也是一件大好事,不仅可以规范航拍市场,也是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相关部门及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提供了作业空域等服务的法律依据,为政府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分类分级管理提供了决策依据,以疏导和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改变了现在个别地方一味禁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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