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法院:“月底清零”是人们普遍认知和交易习惯
今年2月14日,辛先生办理电信服务业务,购买每月49元电信服务套餐。3月5日,辛先生在被告营业厅打印出语音及数据清单,发现剩余的手机话费及流量已在月底清零。辛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财产所用权及使用权,于是告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已购买但未使用的手机剩余流量或给予现金补偿,并停止手机月底流量清零的行为。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业务登记单后,原、被告即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包月套餐月底剩余流量能否清零”,流量是运营商经由自己的网络,消耗一定的成本,所产生的信息服务。通信行业全程全网的服务特性决定了它即使不消费、不生产也会损耗成本,流量的计费、网络的维护、客户的服务等工作都消耗成本,只要消费者选择了流量服务,这些成本就会存在。包月制实际上是一种考虑了成本和收益的营销方式,在包月制的营销方式中,出售服务的一方以月为单位计算成本,接受服务的一方也是以月为单位支付服务费。“月底清零”是当今人们的普遍认知和交易习惯,除非特别约定,否则不能简单地认为本个服务周期里没有用完的流量就可以当然地留给下一个服务周期使用。
另外,被告有多种套餐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客观上尊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满足了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不存在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综上所述,“包月套餐月底剩余流量清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原告上诉:运营商单方面“清零”是侵权行为
原告辛先生认为,福田区法院认定“包月套餐月底剩余流量清零”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认定事实错误,于是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
原告指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业务受理单中,并没有关于手机月底流量清零的约定,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已经公示或者告知上诉人手机月底流量清零的事实,根本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其次,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手机月底流量清零的行为是侵犯上诉人的财产权和公平交易权。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亦未明示或主动告知上诉人的情况下,单方面在月底清零上诉人已购买但未使用的上网流量,是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