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境外追逃力度,我国拟修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记者王琦、刘奕湛)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修正草案拟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2014年,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
沈春耀介绍,本次修改,拟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三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四是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和需求,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
除了拟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外,草案还包括以下内容: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此外,为与刑法修正案(九)、律师法、公证法等法律相衔接,草案拟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死缓执行、罚金执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据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后分别于1996年和2012年作过两次较大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