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锁等19人污染环境案二审公开宣判。
2015年2月26日至5月17日,董传桥、刘海生、刘永辉等人租用蠡县一停车场,通过暗道非法偷排废碱液至蠡县城市下水管网;张锁、王雪琴、段青松等人在蠡县多地多次非法排放废盐酸。5月16、17日,石玉国、刘海彪在停车场经暗道排放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 5月18日11时许,张锁、王小娜、段青松等通过停车场偷设暗道排放废盐酸至13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产生强刺激性气体,被害人李某被熏倒,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张锁等19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判处四至十六万罚金;同时判处其中15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张锁等17名原审被告人、代某等3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张锁等17人、原审被告人石玉国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张锁等15人的犯罪行为致一人死亡,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赔内容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作出刑事部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民事部分变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