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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辽宁省公安厅出台"二十条严禁"剑指"办事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04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向公安机关内部一切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人和事“亮剑”。5月3日,记者从辽宁省公安厅获悉,为强力推进公安机关转变作风,切实解决

向公安机关内部一切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人和事“亮剑”。5月3日,记者从辽宁省公安厅获悉,为强力推进公安机关转变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突出的“办事难”问题,日前,辽宁省公安厅制定《辽宁省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二十条严禁”纪律规定》,不断提升全省公安民警在打造最优发展环境工作中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积极回应群众和企业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

“二十条严禁”从群众“最急、最盼、最怨”的事情抓起,明确严禁办事、咨询、投诉电话打不进、接不通,接听电话和网络回复敷衍应付、态度冷漠、不认真负责;严禁窗口单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接待群众生冷硬横及玩手机、不在岗等;严禁对审批事项不解答、不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推拖绕、踢皮球”,使企业和群众多头跑、反复跑等,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到公安机关办事不求人、事事有人管、说理有地方。在涉企服务方面,严禁巧立名目、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禁乱罚乱扣、强挪强借、乱摊派、拉赞助、搞报销等“吃拿卡要”行为;严禁违反规定安排涉企评比、达标、培训、表彰等;严禁接受企业或工作对象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索要、收受财物;严禁非法干预、插手经济纠纷及企业经营活动,谋取私利;严禁对企业和群众的投诉举报、信访诉求不接待、不受理、推诿扯皮。

辽宁省公安厅明确,凡违反禁令规定的,一经发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视情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干部责任,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一定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视情追究领导责任;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王斯文、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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