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劳动者自尊自重,权利才可能真正得到切实的维护。
“五一”小长假刚结束,一则关于湖北宜昌某房产销售公司员工的视频被不少网民所关注。身着制服的女员工掌掴6名男同事、数十名员工围成一圈在地上学狗爬的画面让观者唏嘘不已。5月3日,一名被掌掴的员工介绍,当天月会上,经理对包括他在内的5名员工的工作态度和状态提出批评。5人接受了批评,并希望能通过“打脸”的形式,给自己“长长记性”。他强调,当时门市女经理不愿意接受这个建议,5人恳求了四五次,她才有掌掴的举动。(5月4日《三峡晚报》)
部门负责人掌掴员工,侵犯员工人格尊严权,行为不仅不妥,也涉嫌违法。据报道,该门市女经理是应相关员工的“请求”掌掴员工的,但正如相关律师指出的,该事件中员工自己主张放弃自身权利,要求对方打脸,如果没有什么后果,双方没有争议。一旦造成损伤,即便系对方主动要求,打人者也要承担相关责任。作为理性的完全行为人,当对方提出这样的要求时,也应该预想到相关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该事件中相关员工如果的确是主动提出让女经理掌掴自己,实际上是自己放逐自己的权利。而作为一个公民,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让渡的。比如,一个公民就不能让渡自己的人身权利与生命权。
当然,劳动者自己放逐自己的权利,也不利于自身的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因为劳动者的权益要能得到切实的尊重与维护,首先劳动者自己要尊重自己的权利。一个人自尊自重,其权利才可能获得他人的尊重。唯有管理者具有尊重劳动者权益与人格尊严的意识,实施理性与人性化管理方式,同时劳动者自尊自重,自己尊重自己的权利,相关权益才有可能真正得到切实的维护。
人们期待企业管理者都能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与人格尊严,实施人性化管理方式。同时,广大劳动者自尊自重,在自身劳动权益与人格尊严遭到侵犯时,能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对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说“不”。此外,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劳动执法力度,对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企业实施处罚,对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造成相关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此才能真正令劳动者的权益与人格尊严获得切实的尊重,杜绝各类企业管理者侵犯劳动者权益与尊严事件发生,维护与促进劳动关系领域文明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