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方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给公安交警或经侦部门下达罚款指标,群众对此意见颇大。今后,辽宁将严禁给各级公安部门单位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辽宁省公安厅近日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二十条严禁”纪律规定》,禁令均是针对群众反映意见比较集中的领域。比如,严禁办事、咨询、投诉电话接不通,接听电话不认真负责;严禁窗口单位接待群众生冷硬横;严禁对审批事项不解答、不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使企业和群众多头跑、反复跑;严禁巧立名目、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禁推销或指定产品及服务;严禁接受企业或工作对象的宴请、娱乐和索要、收受财物;严禁超范围、超期扣押、查封、冻结,挪用、违规处置、违规拒绝返还涉案财物、保证金;严禁任性执法、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趋利执法和“钓鱼执法”;等等。
今年以来,辽宁省公安厅把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中心警务、首要职责和“一把手工程”来落实。辽宁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二十条严禁”就是要让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坚持有诉必应、有错必纠,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问题,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和群众最急、最盼、最怨的问题,做到服务企业群众“零懈怠”、打击犯罪“零容忍”、治安防控“零盲区”、规范执法“零缺陷”、窗口服务“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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