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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沈阳筹集维修资金解决旧住宅区维修难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09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5月8日,记者获悉,《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为解决旧住

5月8日,记者获悉,《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为解决旧住宅区管理决策难、维修难、服务差等突出问题,打破旧住宅区改造后“一年新、二年旧、三年破”的现状,沈阳市将构建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多种管理模式并存的“1+1+N”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模式。按照计划,今年6月底前,沈阳旧住宅区将建立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并确立管理模式;9月底前将全部落实旧住宅区管理服务主体;2019年、2020年旧住宅区共管模式规范化率分别达到50%和90%以上。

《意见》所称旧住宅区是指2000年6月底前交付使用的、房屋产权单位或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住宅区,以及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解困和回迁等住宅区。根据《意见》,业主自治比较成熟的旧住宅区,要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经街道指导后仍不能成立业主大会的旧住宅区,可由街道指导社区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产权主体多元化或出租房屋较多的旧住宅区,可在社区指导下,由业主代表、产权单位代表、承租人代表等联合组成协商议事组织,进行自治管理。

在旧住宅区服务模式方面,业主可根据管理服务质量和费用自愿选择。《意见》指出,业主接受优质优价服务的,可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专业化物业服务;接受基本服务并按政府指导价付费的,可选择保障型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保障型物业服务;接受基本服务并按略低于政府指导价付费的,可选择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社区化物业服务;业主愿意自我组织、自我服务并按照低于政府指导价付费的,可选择由业主或居民提供的共谋共享自我服务;对产权结构单一且产权单位有能力提供保障服务的,可选择由产权单位提供的共建共治保障服务。

为解决“维修难”问题,沈阳市将补建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对尚未建立或需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沈阳市将向业主或产权单位收取资金进行补建或续筹,标准按每平方米30至50元执行。在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和房屋小修养护等基本服务方面,沈阳市住宅用房收费标准暂按户型执行:一室一厅以下每月每户9元,二室及二室一厅每月每户10元,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每月每户11元,三室二厅及四室一厅每月每户12元,四室二厅以上每月每户13元。另外,对旧住宅区内及毗连的办公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标准执行;商业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标准执行。旧住宅区内机动车固定停车位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此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房屋小修养护费用。

(责编:汤龙、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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