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近日印发《江苏省河长湖长履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总河长和河长湖长的履职。
《办法》明确,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工作。各级河长湖长是相应河湖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工作任务。省级总河长巡查调研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总河长巡查调研每年不少于2次,县级总河长巡查调研每年不少于4次。总河长原则上每年主持召开1次河长制工作会议;负责对本级河长湖长、下级总河长下达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指令,组织协调解决辖区内河长制湖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布置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促检查、考核问责,确定考核结果。
《办法》要求,河长湖长负责组织编制、审定和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组织开展河道乱占、乱建、乱排专项整治,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综合治理;对巡查调研、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第三方监测、考核评价等发现的问题,交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湖长办理;对下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落实工作责任,细化目标考核,确定考核结果;了解和掌握河湖上发生的水资源、水污染、生态环境恶化等突发事件,组织或参与处置。(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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