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接受省政府
对我市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冀政〔2013〕50号)要求,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分年度督导评估规划》安排,今年6月下旬我市将迎接省政府对我市履行教育职责评价。
河北省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对象是县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办学条件、校长的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与质量等六大方面40项评估要点。
特此公告。
(监督电话:0311---84319122)
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