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利 通讯员李忠勇、郝学廷)记者5月14日了解到,井陉县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李某是石家庄市赞皇县人。2017年5月3日16时许,李某驾驶无牌农用车路过石家庄市井陉县杨庄村北山硬化道路工地,因为疏忽大意,没锁好后挡板插销,在山顶公路的一个拐弯处车厢后挡板突然向右侧开启,击中了站立在公路外侧的时某。时某后脑勺部位被击伤,送医院后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许死亡。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及工程承包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近日,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就是因为疏忽大意导致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小心谨慎,对于可能预见到的会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早采取措施予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