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合肥5月16日电(汪瑞华)5月15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印发《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实行工程质量保险,旨在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同时,探索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创新,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行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通知》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基本承保范围和期限具体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在保险方式上,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可采取单独承保、共保、保险联合体等形式。按照要求,实行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险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将工程质量保险费用列入工程总报价,并提供工程质量保险承诺书。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投保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中标企业投标报价的保险费用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建筑物所有人为被保险人。
另外,《通知》对保险赔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而免责。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指出,工程质量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参建企业信用情况和风险管理要求,实行差异化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