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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房地产企业存在这些行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29  来源:燕赵都市报
核心提示:本报讯(记者刘岚)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将在全省开展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要求各市围绕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本报讯(记者刘岚)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将在全省开展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要求各市围绕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所辖区域内(含县、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展示咨询中心)、中介机构等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公司、机构进行重点调查,10月31日前完成全面检查。

据了解,10月31日前,各市将对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网站进行彻底排查,逐一建立工作台账。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舆情监测等方式,对各类房地产销售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曝光典型案例。整治过程中,对上级转办、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在全面检查基础上,省住建厅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于12月31日前,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同时,对工作走过场、整治不力的通报批评。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袒护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省住建厅要求,对整治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预(销)售行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停业整顿、取消网上签约资格、行政处罚、公开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措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违规预(销)售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销售商品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

4.中介机构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5.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6.未按规定制定销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

7.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

8.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9.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

10.中介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

销售现场违规行为

1.未按要求公示有关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

2.未公开全部房源、价格,未将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3.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哄抬房价,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等。

4.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5.中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未单独标价的行为等。

虚假宣传行为

1.不具备预售条件,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

2.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文号的。

3.房地产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5.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等。

合同欺诈行为

1.未按相关规定与购房者签订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或条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4.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5.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无正当理由扣留押金、不退订金。

6.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7.中介机构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过户、贷款、担保、评估、公证等服务,未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并额外收取费用。

8.中介机构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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