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庆支持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
重庆拟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鼓励和支持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
5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为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规划局局长扈万泰介绍,重庆作为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3000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广泛分布着从古代巴渝文化到明清移民、近代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三线建设等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
目前,重庆正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历史文化保护责任不清、保护规划刚性不足、保护措施不力等问题,适应新形势下历史文化保护的新要求,有必要制定地方法规,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草案)将保护对象明确为“国家级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7种类别,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因另有法律法规规定,条例(草案)中未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设专章对保护利用作出了规定,分别对原住居民参与、业态策划、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比如鼓励和支持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等。(记者 李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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