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广东 » 正文

全球报道: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1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5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原标题: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5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告称,《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修改。

决定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决定还将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将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全媒体记者杨洋)

(责编:李语、牛攀)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