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我区将放宽办学准入条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教育,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要求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意见指出,要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凡适合社会资本承担的教育服务,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釆购等方式交给社会资本承担。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
意见指出,在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方面,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按要求完成学业,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如终止办学,学生要在同类同质的学校中优先安排。
意见还规定,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同时,鼓励民办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发展,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记者 周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