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的设置不受地点和数量的限制,简化资料取消无依据证明……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诊所设置,近日西安市卫计委出台了《西安市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优化审批 逐项清理不合理规定
据悉,个体诊所的设置不受地点和数量的限制。申请设置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6项内容: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西安市卫计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逐项清理行政审批工作中的不合理规定。
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出具验资证明的规定。取消诸如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西安有固定住所、主要负责人户籍必须是西安市户籍等不合理要求。取消开办诊所的医师必须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业经历等未列入标准的要求。审批标准要依据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一律严格禁止附加。
标准适用于各类西医诊所
据悉,该《标准》适用于各类西医诊所,不适用于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馆、盲人医疗按摩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诊所不再需要审批,经备案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因此不适用于本《标准》。其他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馆、盲人医疗按摩所等中医类别的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与西医类医疗机构有所不同,因此亦不适用《标准》。
目前,除国家规定的专科诊所外,尚有部分专科诊所因没有设置标准而无法设立,此次《标准》将各专科诊所合并成诊所一类,进行统一规范,解决了诸如全科诊所、眼科诊所等专科诊所的设置问题。
诊所不设住院病床(产床)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西安市诊所基本标准(试行)规定,诊所名称和地址应与卫计部门发放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的名称、地址相一致。可设置1~4个诊疗科目,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可选设医学检验科(化验室)、药房、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或可选由其他合法机构提供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相关服务,并可不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
每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满5年,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在本机构的,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应增配0.5名注册护士。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诊所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洁、污相对分开,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单一诊疗科目的诊所,至少应包含诊室、药房、治疗准备室等,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每个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有诊桌、诊椅、诊床、手卫生设施、空气消毒设施,配备保护患者隐私的设施(屏风或遮帘);设有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并设有警示标示。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设有上下水、紫外线消毒灯。设置输液区等治疗区的,应设有空气消毒设施。
审批原则上不超15个工作日
严格控制审批时限。医疗机构审批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或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符合设置许可或执业登记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报省、市级审批部门审批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上级行政机关。
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办理设置许可或执业登记,办理时限原则上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医疗机构公示、现场审查、医疗机构整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医疗机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西安市卫计委要求,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理顺内部流程,理清责任分工,坚决不能因为业务不熟悉、衔接不紧密,或者内耗空转,导致群众办事难、周期长。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坚持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严禁乱用审批权限,损害群众利益。记者 张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