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10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日前正式公布。《批复》指出,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同意在海南等17个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批复》指出,深化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和开放路径,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
《批复》要求,试点地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重点在管理体制、开放路径、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制度、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探索路径。
《批复》指出,各试点地区将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创新发展模式,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结合各试点地区发展基础、产业结构和资源优势,加强协同指导,积极予以支持,重点在金融、电信、旅行及专业服务4个领域落实开放便利举措。
具体而言,金融服务领域将推动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等开放便利举措。电信服务将推动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旅行服务领域,将探索建立来华就医签证制度;完善跨境自驾游监管举措,允许境外旅行社与国内企业合作,拓展自驾游旅游产品;完善自驾游艇、车辆等交通工具出入境手续,包括担保制度,降低入境游成本。在专业服务领域,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试点地区执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法律法规有资格要求的除外);对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工程设计业绩要求;探索密切内地(大陆)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